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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