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查看详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查看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详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
查看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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