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前已售房已终止纳税义务但未交房对应的土地,在2020年新政后是否可减去这部分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土地面积?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