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提前收租),房产税是否一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期租金收入(代开发票除外)行为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 223号) 规定,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产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当年6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下半年申报缴纳;当年12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次年上半年申报缴纳。个人(包括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 应缴纳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