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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