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形
自然人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形
问题:
自然人还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什么情况下?
答复:
是的,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情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注意:
1、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管理。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跟正式的税务登记几乎一样的,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也是几乎一样的。但是由于自然人由于难以核算成本所得等,有的还是按照核定征收在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咨询所在税务局详细了解个税缴纳的方式。
2、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效期限届满后,纳税人仍继续经营的,要依法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