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01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02 享受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3 享受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04 享受条件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05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06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07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4.《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09 政策案例
某制造企业利用煤研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条件,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5600万元,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0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40万元(15600×9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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