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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