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的情形
根据《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
(一)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的;
(二)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涉税产品检测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