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