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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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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04-03 08:18: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一、自20211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11日至20216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71日至202112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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