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工资薪金
问:我公司对员工发放的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你公司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补贴。
2、是必须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3、是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范围的“福利性补贴”。
(二)
问:我公司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