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
一类 |
2200 |
22.4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
二类 |
2040 |
20.7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
三类 |
1870 |
19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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