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未在销售地纳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