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裁量基准》明确了哪些“轻微不罚”事项
最新资讯文章
- 《裁量基准》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 《裁量基准》明确了哪些“轻微不罚”事项
-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范围如何
- 适用增值税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生物制品范围如何界定
- 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
- 在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能否选择先行抵扣欠税,再抵扣滞纳金
- 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
- 仓库存储条件良好、管理有序,但前阵子下大暴雨,导致仓库进水把存货都泡坏了,想问一下,这种被水淹的货物,进项税额还能不能抵扣啊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 销售货物合同里约定延期付款需支付利息,现因购买方延期付款而收取了一笔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