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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