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查看详情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
查看详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纸质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查看详情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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