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2026年10月01日 12:52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
- 阅读(0)
- [财税资讯]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2026年09月29日 10:03
-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自2026年1月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全国各省市社会平均工资(2026年社保基数-持续更新)2026年09月14日 10: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公布了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具体见下表。 各省市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2025年社平工资) 省份 全口径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09月13日 14:47
-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 阅读(0)
- [财税资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什么情形需要办理清算申报2026年09月08日 15:1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 阅读(0)
- [财税资讯]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何时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2026年09月07日 08:3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09月06日 07:27
-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09月06日 07:24
-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
- 阅读(0)
- [财税资讯]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成本原值以及清算的规定是否有所调整2026年09月05日 20:4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
- 阅读(0)
- [财税资讯]公告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如何处理2026年09月04日 14:5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
- 阅读(0)
- [财税资讯]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手续费返还2026年08月31日 16:18
-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 阅读(2)
- [财税资讯]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合约支付的佣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什么标准扣除2026年08月28日 08:51
-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三、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
- 阅读(5)
- [财税资讯]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08月25日 08:32
-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
- 阅读(5)
- [财税资讯]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2026年08月24日 07:5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阅读(6)
- [财税资讯]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08月23日 09:01
-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 阅读(8)
- [财税资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2026年08月23日 09:01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
- 阅读(6)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