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08月30日 10:15
-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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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026年08月20日 08:30
- 一、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将《快递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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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2026年08月07日 08:29
-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完善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征收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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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2026年07月23日 08:20
- 十五五时期是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攻坚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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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06月13日 08:1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第三条 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矿产资源目录包括矿产资源矿种和分类。 第四条 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提升基础性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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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计算2026年03月02日 07:58
-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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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2025年12月28日 10:20
-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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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5年10月18日 08:05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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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八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2025年01月21日 09:00
- 八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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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如何确定2024年06月11日 08:44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三条规定,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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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暂时出境修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2024年02月06日 08:42
-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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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2024年01月11日 08:3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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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01月10日 08:24
-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文件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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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11月03日 09:00
-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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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吗?2022年10月21日 08:18
- 根据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四款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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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2021年05月25日 08:51
- 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内容规定: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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