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06月18日 09:35
-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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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025年06月08日 08:19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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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如何征收2025年05月16日 09:4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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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2025年01月23日 08:57
- 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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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司买新建办公楼,已交付并自用,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发票,公司要缴纳什么税?2024年12月31日 08:42
- 公司买新建办公楼,已交付并自用,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发票,公司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 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 与是否取得购房发票无关、也与是否办理了产权证也无关,只要是投入使用了,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就要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 注意: 若是购置的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购买存量房,如果房产证没办理,则购买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税。 总结: 1、买新建房产,不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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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如何办理享受住房契税优惠?2024年12月09日 08:41
- 如何办理享受住房契税优惠? 如果您要申请享受契税优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儿,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那么,这里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啊,主要是包括户口本儿、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儿出具的书面证明呢,咱们可以自己去申请,或者是授权他人帮助咱们去申请开具都可以,那么这个证明的目的呀,就是看看咱家的房子是不是符合享受减征契税的条件,如果您。住房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啊,已经具备了信息联网共享的条件。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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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调了啥?2024年11月27日 08:46
-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调了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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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要求吗?2024年11月19日 09:01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要求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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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如何适用税收优惠2024年10月24日 09:16
- 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适用情形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政策内容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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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卖房产的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2024年10月08日 08:58
- 卖房产的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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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总收入2024年08月26日 07:55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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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07月09日 08:3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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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24年06月19日 08:41
- 01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02 享受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享受时间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04 享受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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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营改增后,转让房产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否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4年05月01日 23:15
-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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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预缴土地增值税规定2024年04月04日 07:56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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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提的预计毛利2024年04月01日 09:0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2009年3月6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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