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改革。
首先,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
其次,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第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第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第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