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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2026-02-09 08:32: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 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 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 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 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 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 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 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 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 — 1 — 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