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2026-02-09 08:32: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
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
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
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
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
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
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
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
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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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