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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税企争议,如何解决

2025-11-19 07:42:08 

根据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新发改规〔2021〕4号)文件规定,在后续管理中,税务部门与企业在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存在异议时,应形成书面意见,附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逐级上报至新疆税务局,由新疆税务局提出初核建议后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会同新疆税务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