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前招用的,并且适用 财税[2017]46号,在2018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适用“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招用的,符合条件的也适用。起算时间是“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