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
一、公务人员。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车改〔2017〕2号)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职工。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上述职工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