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规定,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7.印花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不得开具专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