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的规定: 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提供: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应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