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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025-11-26 08:21:44 

【享受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登记注册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或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