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等文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具体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下同)属于政府性基金,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电网企业代征。因此,对电网企业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电网企业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