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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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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5-11-19 07:43:1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所)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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