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纳税期限: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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