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广西开始重新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桂财综[2012]18号”文规定,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样为不含税收入。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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