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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以,企业工会发放的实物福利不用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