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
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
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
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
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
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
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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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
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
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
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
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
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
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
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
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
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
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
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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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
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
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
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
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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