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二、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三、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
现行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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