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生猪屠宰后销售鲜肉是属于批发、零售纳税人?还是加工类
企业购入生猪经过屠宰、分解后对外销售鲜猪肉,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号规定,享受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税范围为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企业购入生猪后实施的屠宰、分解行为,属于对农产品的加工环节,产生了物理状态的改变,已超过政策界定的批发、零售环节范畴,因此不符合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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