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2026年04月21日 10:56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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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2026年04月20日 08:27
-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租赁住房,提高多子女家庭租赁住房支付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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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2026年04月20日 08:26
- 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本公告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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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金额 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政策的通知2026年04月19日 09:01
-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往前追溯五年内其租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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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04月19日 09:00
- 可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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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2026年04月18日 09:2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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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是否缴纳房产税2026年04月18日 09:2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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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2026年04月17日 08:43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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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2026年04月17日 08:35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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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龄审核要求的通知2026年04月16日 08:30
-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龄审核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龄审核要求。 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期限之和由不超过35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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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政策的通知2026年04月16日 08:28
-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往前追溯五年内其租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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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2026年04月15日 08:46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服务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突出临床价值和用药可及,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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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2026年04月15日 08:4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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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给予柳州市人才上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2026年04月14日 07:59
-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强人才支撑推动高质量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6〕1号)文件精神,推动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给予柳州市人才上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柳州市人才上浮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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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2026年04月14日 07:5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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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2026年04月13日 08:4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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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何种凭证2026年04月13日 08:4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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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的实施意见2026年04月12日 08: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员工录用;一件事;高效办理,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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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广西自治区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告2026年04月12日 08:21
-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预服务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经办服务质效,方便临近退休人员提前掌握退休相关信息、全面了解退休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规划个人退休事宜,定于202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年)、养老保险缴费状态为参保缴费的临近退休人员(含企业职工、灵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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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26年04月11日 20:36
-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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