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何填写?2022年11月27日 09:16
-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 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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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22年11月21日 08:28
-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书立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对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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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印花税吗?2022年11月20日 11:36
-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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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给农村安装饮水安全工程需要缴纳印花税吗?2022年10月18日 08:34
- 根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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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广西土地使用税是有什么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2022年09月15日 08:4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桂财税2022 10号 广西执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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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建筑服务项目地还预缴印花税吗?2022年09月09日 08:29
- 企业的直接在机构地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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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合同未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2022年09月04日 12:2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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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022年08月27日 13: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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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2022年08月10日 23:5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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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2022年08月10日 07:2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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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2022年08月09日 07: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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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2022年08月09日 07:0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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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同一凭证上记载不同的税目事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2022年08月08日 15:3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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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要交印花税?2022年04月30日 23: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国税发〔1991〕155号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扫描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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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安置回迁项目能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适用政策是什么?2022年03月18日 22:22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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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高校学生公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22年02月20日 23:25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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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未核定税种的印花税如何申报2022年02月14日 20:58
- 印花税的申报,可以按次、月、季及年的期限进行申报。如果未核定的印花税,而在年度内税局又要求进行申报,如租赁印花税、账簿印花税,该如何申报呢?没有核定税费种的,所属期都无法选月、季、年,只能按次来进行申报,所属期起始选同一日期,这样才能申报该种印花税。其他的申报流程如已核定税种的申报流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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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税源信息已经采集,但是申报时提示未查询到税源信息如何处理?2022年02月11日 20:38
-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点击【新增采集信息】,选择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点击上方【登记报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点击【勾选税源申报】按钮跳转到申报界面,核实申报数据无误,点击上方【申报】按钮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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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的核定征收2021年12月16日 21:09
- 印花税可以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两种缴纳方式。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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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附加税减半征收规定2021年10月05日 20:20
- 据桂财税〔2019〕7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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