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出口企业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2023年09月23日 09:2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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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2023年08月02日 08:23
-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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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2023年05月23日 08:37
-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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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05月17日 08:51
-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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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货物以外的费用,含快递费,快递箱,人工,包材等费用,开什么税率和内容的发票2023年02月20日 08:29
- 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发票。若属于价外费用的,应按实际发生业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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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应当提供哪些资料2023年02月17日 08:44
-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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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能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2023年01月26日 10:0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六条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第七条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2),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办法附件的式样设置台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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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2023年01月13日 08:43
-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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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2023年01月11日 08:45
-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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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能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2023年01月02日 09:0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六条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2),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办法附件的式样设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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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取对方的违约金,需要开什么样的专票还是普票给对方?税率是多少的?2022年12月14日 08:59
- 一、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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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电子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怎么确定?2022年10月29日 09:14
-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四点,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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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环节征收电子烟的消费税?2022年10月29日 09:12
-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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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2021年12月11日 18:24
- 存货的成本确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这种情形主要就是外购存货的成本确定。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者商品的发票账单等凭证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二)通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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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22日 18:52
-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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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附加税费新的计税依据2021年09月04日 18: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税依据也作了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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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进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年08月30日 21: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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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你再也不用担心附加税费申报遗漏了2021年08月06日 19:10
- 有些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因粗心或其他原因,在申报好增值税主表后,未能及时申报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过后又遗忘补申报而造成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申报遗漏。给企业造成逾期申报而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积分。现在不用担心再出现这种情况了。2021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21年第2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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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开具成品油发票时要遵守什么规定2021年07月15日 08:3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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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十四五”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2021年05月17日 08:39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的内容表明,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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