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31日 09:58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 阅读(13)
-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2025年08月30日 12:24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多措并举精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二、活动时间 2025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
- 阅读(18)
- [财税资讯]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7
-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
- 阅读(22)
- [财税资讯]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3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
- 阅读(20)
- [财税资讯]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2025年08月28日 08:05
-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 阅读(15)
-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7日 07:40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 阅读(11)
- [财税资讯]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2025年08月27日 07:37
-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 阅读(17)
-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8月26日 09:43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
- 阅读(25)
- [财税资讯]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2025年08月26日 09:3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阅读(12)
- [财税资讯]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2025年08月24日 09:52
-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当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到2027年,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仅有5%。享受这一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
- 阅读(15)
- [财税资讯]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025年08月23日 08:14
- 一是支持对象方面,为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基本可覆盖普通居民各类日常生活性消费以及相对支出规模较大的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点领域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二是贴息利率方面,此次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利率为年化1%,大体相当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水平的三分之一。贴息计算基数为
- 阅读(9)
- [财税资讯]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2025年08月16日 11: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
- 阅读(12)
- [财税资讯]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08月14日 08:3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阅读(7)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2025年08月13日 08:18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2025年08月12日 08:17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3.国债、地方政府债。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5年08月11日 08:15
-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阅读(22)
- [财税资讯]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5年08月10日 10:24
- 为推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
- 阅读(19)
- [财税资讯]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2025年08月10日 10:22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
- 阅读(14)
- [财税资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09日 08:39
-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阅读(11)
- [财税资讯]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吗2025年08月08日 07:59
- 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处理:(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三)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 阅读(15)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