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9月18日 08:1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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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5年09月18日 08: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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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公司销售自己使用汽车增值税2025年09月16日 08: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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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由总机构留存备查还是分支机构留存备查2025年09月14日 16:50
- 答: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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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2025年09月08日 08:46
-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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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司在注销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2025年09月04日 08:27
- 企业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应将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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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服务业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025年09月03日 08:21
- 《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支持,单户享受的最高贴息金额1万元,具体条件如下:一是支持范围。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贴息支持。二是期限条件。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的,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三是资金用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合规用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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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31日 10:00
-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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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31日 09:58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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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2025年08月30日 12:24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多措并举精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二、活动时间 2025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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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7
-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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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3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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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2025年08月28日 08:05
-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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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7日 07:40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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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2025年08月27日 07:37
-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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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8月26日 09:43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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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2025年08月26日 09:3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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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2025年08月24日 09:52
-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当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到2027年,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仅有5%。享受这一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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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025年08月23日 08:14
- 一是支持对象方面,为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基本可覆盖普通居民各类日常生活性消费以及相对支出规模较大的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点领域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二是贴息利率方面,此次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利率为年化1%,大体相当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水平的三分之一。贴息计算基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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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2025年08月16日 11: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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