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2022年01月29日 22:18
-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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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01月26日 21:11
-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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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2022年01月14日 22:14
- 企业所得税是一重要的税种,在企业缴纳的税费占有很大的比重。在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中,企业就要了解企业的收入中,哪些收入是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那么,哪些收入是属于免税收入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企业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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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禁止扣除项目2022年01月10日 21:26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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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2021年12月25日 15:46
-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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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视同销售行为2021年12月25日 15:21
-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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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股权持有损失税务处理2021年12月18日 20:08
- 股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情形是: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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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2021年12月14日 18:0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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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的确认2021年12月14日 18:01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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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免税收入2021年12月10日 19:51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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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2021年12月10日 19:48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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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2021年11月30日 20:05
- 根据企业准则的规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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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政府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021年11月09日 19:5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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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为什么混凝土税率3%,砂桨税率13%?2021年10月13日 08:53
- 为什么混凝土税率3%,砂桨税率13%?根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13%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简易。 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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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企业单位不要交水利基金?2021年09月14日 19:52
- 从2021年7月1日起,广西重新开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那么哪些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免交水利建设基金呢? 根据桂财综[2012]18号文第六条相关规定: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1.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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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规定2021年09月14日 19:44
- 自2021年7月1日起,广西开始重新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桂财综[2012]18号”文规定,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样为不含税收入。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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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申报个税?2021年09月11日 08:4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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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缴纳?2021年09月09日 18:52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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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建设基金政策2021年09月03日 20:19
-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地方收取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 (四)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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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行为征收契税?2021年08月30日 20:5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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