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的,是按年计算缴纳还是一次性计算缴纳房产税?2021年04月08日 09:14
- 企业出租,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的,是按年计算缴纳还是一次性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收入,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当天,因此一次性收取多期租金收入行为的,不予按租赁期分摊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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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021年02月20日 08:39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别: 购置的房屋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建的房屋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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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你知道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2021年01月26日 15:55
-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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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以及纳税义务人2021年01月23日 15:57
-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出典人纳税; 4.产权出租的----出租人纳税; 5.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6.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7.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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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广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021年01月19日 15:00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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