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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广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021年01月19日 15: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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