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6年新增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2026年08月17日 07:58
-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区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医保相关药品调整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5〕1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26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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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的通知2026年06月24日 07:56
- 各县(区)医保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精神,为减轻肾透析患者就医负担,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 经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的肾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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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血站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06月18日 07:55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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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2026年05月08日 12:13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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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基金使用2026年03月09日 08:23
- 第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和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等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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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预申请的公告2026年03月05日 08:26
- 一、申请条件 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参加长护险,并足额缴纳长护险保费满3个月; (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三)申请及享受待遇期间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不属于以下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 1.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2.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申请评估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 4.依法应当由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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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基金使用2026年02月22日 11:04
- 第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和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等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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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2025年12月19日 08:23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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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5年06月23日 07:24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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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税收优惠2025年06月02日 10:27
-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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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11月04日 08:53
-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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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口腔门诊能免增值税吗?这口腔门诊行业有什么优惠政策2023年09月13日 08:38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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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医疗服务增值税2023年07月18日 08:43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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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优惠2023年03月02日 12:1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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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民营医院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2022年09月29日 08:43
- 财税2016 36号,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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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筹建期的医疗机构,可以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吗?2022年03月23日 23:12
- 根据符合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可以免,不符合的照章征收。(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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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医疗服务税收优惠2021年09月13日 18:17
- 根据财税2016 36号,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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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后免征契税的具体情形2021年08月12日 21:3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契税:(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2.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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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2021年07月14日 09:13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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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免征契税情形2021年04月06日 09:3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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