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2026年10月14日 08:19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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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09月06日 07:27
-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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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是否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2026年08月05日 08:28
-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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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2026年07月08日 07:5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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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2026年04月14日 07:5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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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026年03月24日 08:16
-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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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02月02日 07:55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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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2026年01月27日 09:0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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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01月07日 08:08
-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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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到中间商B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5年12月27日 10:01
-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开票编码按所销售的货物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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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应当申报哪些税费债权2025年12月10日 08:08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为规范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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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2025年11月22日 07:58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经商财政部,自然人购买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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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2025年11月15日 19:15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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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2025年10月29日 08:01
-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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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2025年09月08日 08:46
-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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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2025年08月12日 08:17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3.国债、地方政府债。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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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到补贴后这个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2025年08月07日 08: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做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条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辆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做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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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04日 09:14
-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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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个人去代开专票给企业,那么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2025年05月20日 07:42
-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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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个税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2025年05月08日 08:25
- 个税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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