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11日 08:31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资料,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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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报废到期车辆税务处理2025年12月10日 08:09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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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应当申报哪些税费债权2025年12月10日 08:08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为规范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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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09日 07:57
- 一、关于企业自查的期限问题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050号)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阶段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至5月15日。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5月底结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企业自查阶段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止。实施清算阶段开始的日期顺延,其他期限保持不变。 二、关于普通住宅面积标准的执行口径问题 对今年开展清算的项目,统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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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2025年12月08日 07:59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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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03日 05:42
-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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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25年11月26日 08:21
- 【享受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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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 收“六税两费”政策2025年11月25日 08:18
-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 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时间】 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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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入上缴财政,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能否税前抵扣2025年11月25日 08:14
-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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