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2024年06月06日 08:02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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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2024年04月24日 08:27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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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2023年11月18日 18:5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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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11月03日 08:59
-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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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保障性住房项目有什么印花税优惠政策2023年10月25日 10:2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一、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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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2023年10月22日 08:0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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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2023年09月18日 08:25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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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2023年09月08日 08:2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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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印花税的优惠2023年09月07日 08:4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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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不是不含地下有产权的车位2023年05月14日 12:2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 的规定,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这条公式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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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能免土地使用税吗?一定要是公租房吗?2023年01月17日 08:29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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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安置回迁项目能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适用政策是什么?2022年03月18日 22:22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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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0月09日 18: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已售房屋占地面积,我区的分摊计算口径,应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依据,即按公式: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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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2021年07月23日 08:38
- 根据国税发[2004]100号,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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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的车位是否要分摊土地成本?土地成本扣减增值税2021年07月22日 08:30
- 房开企业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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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满足什么条件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1年07月13日 10:1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内容指明,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的,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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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增值税达到什么标准需要清算?2021年04月07日 08: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已转让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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