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02 享受内容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3 享受时间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年7月 起执行。
04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5 申报时点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06 办理材料
报送《退(抵)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07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09 政策案例
某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10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此前未办理过存量退税,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2021年11月-2022年10月增值税销售额中自产灯具销售占比95%,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1月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0-10)×100%×100%=90(万元),可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符合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以在2023年9月申报期内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0×100%×100%=50万元(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