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部署和要求,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预〔2020〕12号),其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措施。
1、为中小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未享受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融资担保,可得1年的担保费用补贴,补贴额为当年实际担保贷款的1‰。
2、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能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可得1年的财政补助。
3、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最高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
4、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可以进一步提高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