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有减免优惠政策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减缴优惠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时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申请方式】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
【办理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
2.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3.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272号)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